定 义
名 词 |
含 义 |
破产法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人民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管理人 |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峰) |
债务人 |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
债权人 |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
申报债权 |
根据破产法第六章规定,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
职工债权 |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税务债权 |
债务人所欠税款 |
审查认定债权 |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 |
会议须知
为方便债权人依法有序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的职权,特制定本会议须知如下:
1.本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18日09:3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12号法庭召开,09:00时开始接受入场登记,请参加会议的人员提前到达,准时参加。债权人报到时,领取入场券和会议材料,凭入场券进入会场,对号入座。每家债权人的参会名额不得超过2人(含委托代理人)。
2.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向会议报到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2)债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债权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参会人员是委托代理人的,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他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交委托人即债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材料,如事先已提交,且委托人员没有变更的,无需再次提交。
3.参会人员的入场程序为:(1)出示并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2)在签到表上签到;(3)领取会议资料袋;(4)进入会场后按指定的债权人编号对号入座。
4.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资料,将公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和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ksgxcpa.com)。请债权人关注前述网站的信息发布,及时了解该案的进展情况。
5.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的任何相关事宜,亦可以在工作时间致电管理人成员张峰(13906268208)、王倩(18962449410)进行咨询。
6.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并供债权人核查债权。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后提交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3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
7.如债权人对本次会议提交的《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等会议资料中表述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填写《征询意见表》于2019年5月1日前送达管理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会议纪律
一、会议出席人员应当:
1.维护会议秩序;
2.不得喧哗、哄闹、起哄和实施其他妨害债权人会议进行的行为;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4.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债权人会议主席台;
5.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6.保持会场整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
7.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其调成振动状态。
二、对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法院依法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和摄影器材,或者经院长批准后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三、对哄闹、冲击会议、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干警或其他与会人员等严重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时间:2019年4月18日09点30分
地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12号法庭
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参加人员:全体债权人、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会议议程:
1.法院简要介绍案件审理经过;
2.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3.管理人代表作债权审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4.管理人代表作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5.审计机构作审计说明;
6.法院宣布闭会。
债权人会议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决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的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各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OCM Jade Limited)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苏0509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立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509 破8号决定书,指定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查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整理相应资料形成“一户一档”的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逐个进入审查程序。
二、债权申报通知、申报情况及审核情况
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时间截止为2019年4月10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协助法院通过EMS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向已知的49名债权人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及债权申报资料,并在债务人原址张贴了法律文书,同时在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债权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税收债权、社保费用:管理人通知申报优先债权3户,分别为吴江区海关、税务局、社保管理中心。截止本报告作出之日,吴江区社保管理中心与管理人确认无债权,吴江区海关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吴江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为275346.52元,其中本金为186343.95元,滞纳金为89002.57元。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国立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
普通债权:管理人通知申报普通债权46户,已申报的普通债权15户,申报总金额为112532936.1元,管理人认定14户,认定金额为80813023.19元,不认定金额为31719912.91元。同时,管理人对已申报的债权人分别寄送了债权审核告知书。
三、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管理人特将《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后提交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3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
特此报告。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
(截至2019年4月10日)
一、职工债权
无。
二、税务债, 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为275346.52元,其中本金为186343.95元,滞纳金为89002.57元。
三、普通债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金额
(元) |
不认定金额(元) |
认定金额
(元) |
待认定金额
(元) |
核查异议说明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19,426,335.94 |
2355231 |
17,071,104.94 |
/ |
对迟延履行利息不予认定 |
2 |
俞红英 |
3,435,176.52 |
/ |
1,552,136.52 |
/ |
利息在(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24号中已经确认为137400元,未再约定违约金或者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钱国东负担,国立公司不承担 |
3 |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1,948,337.36 |
750668.49 |
1,197,668.87 |
/ |
根据(2015)吴江商初字第0236号调解书,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 |
4 |
吴江天龙针织有限公司 |
1,599,410.04 |
/ |
1,457,829.5 |
/ |
2017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分配金额114815.2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另计算2017年7月之后利息时也应扣除该部分本金。 |
5 |
吴江荣良化纤有限公司 |
8,000,000.00 |
8,000,000.00 |
0 |
/ |
已过诉讼时效 |
6 |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3,041,284.65 |
/ |
3,041,284.65 |
/ |
|
7 |
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
2,523,965.71 |
122070 |
2,401,895.71 |
/ |
扣除2017年4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划拨拍卖国立丝绸厂房分配款122070元。 |
8 |
何志强 |
37,935,333.00 |
15081733 |
22,853,600.00 |
/ |
根据(2015)吴江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书认定计算利息期间为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予认可。 |
9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5,068,143.31 |
/ |
1,682,553.45 |
/ |
本金中扣除2017年4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划拨拍卖国立丝绸厂房分配款122070元;2015年9月30日,担保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返还175万元。迟延履行金不予认定。自2015年9月30日后,本金剩余125万,故2015年9月30日后利息,酌情按照申报金额一半予以认定。 |
10 |
吴江市万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28,687.00 |
/ |
28,687.00 |
/ |
|
11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450,088.21 |
/ |
4,450,088.21 |
/ |
|
1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10,443,429.49 |
/ |
10,443,429.49 |
/ |
|
1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6,561,649.81 |
/ |
6,561,649.81 |
/ |
|
14 |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OCM Jade Limited) |
2,583,704.14 |
/ |
2,583,704.14 |
/ |
|
15 |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5487390.9 |
/ |
5487390.9 |
/ |
|
|
合计: |
112532936.1 |
|
80813023.19 |
|
|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债权人: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苏0509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立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了(2019)苏0509破8号决定书,指定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通过2个月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性的工作成果。现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有关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一、国立公司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情况
设立时间:1998年11月19日
设立机构: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8万元79
注册地址:吴江市盛泽镇舜新路39#新达南区21-25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东
股东情况:钱国东62%;何健38%
经营范围:销售真丝面料、化纤、原料、里料、服装
(二)变更情况
|
时间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第一次变更 |
2000年5月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盛泽镇舜新路39号新达商区21-25号 |
吴江市盛泽镇杨扇村13组 |
|
|
经营范围 |
销售真丝面料、化纤、原料、里料、服装 |
生产、销售真丝化纤面料,里料,销售化纤原料、服装 |
第二次变更 |
2003年4月 |
经营期限 |
自1998-11-19至2003-04-30 |
自1998-11-19至2006-04-30 |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真丝化纤面料,里料,销售化纤原料、服装 |
生产、销售:化纤真丝面料、里料;销售:化纤原料、服装 |
第三次变更 |
2004年8月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盛泽镇杨扇村13组 |
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 |
经营期限 |
自1998-11-19至2006-04-30 |
自1998-11-19至2026-04-29 |
第四次变更 |
2007年4月 |
注册资本 |
52.8万元 |
302.8万元 |
持股比例 |
钱国东62% |
钱国东93.39% |
何健38% |
何建6.61% |
认缴金额 |
钱国东32.8万元 |
282.8万元 |
何健20万元 |
何健20万元 |
第五次变更 |
2008年8月 |
法定代表人 |
钱国东 |
胡美英 |
第六次变更 |
2011年3月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盛泽镇杨扇村13组 |
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 |
(三)公司现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为: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2.8万元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
法定代表人:胡美英
股东情况:钱国东93.39%;何建6.61%
经营范围:化纤真丝面料、里料生产、销售;化纤原料、服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组建管理人团队
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后,与战略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组建管理人团队,确定张峰担任总负责人,王倩律师为现场负责人,下设财产调查组、债权审核组、审计评估组、安全和保障组、秘书处五个小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制定《管理人工作规程》《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工作保密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证照和印章日常管理和使用方法》《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等八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3.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于2019年2月25日刻制了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章,2019年3月20日在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开设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上述信息已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备案。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
账号:325391451018800026681
4.前期工作开展
4.1管理人至国立公司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张贴与国立公司破产有关的法律文书。现场厂区已经执行拍卖,由买受人使用管理。
4.2 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吴江区人民法院、税务、社保、海关、工商等部门调查国立公司名下资产及国立公司的工商内档等信息,完成了前期调查。
4.3管理人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国立公司从未开设社保账户。另国立公司共存在6起劳动争议案件记录。管理人通过向法院查询、向国立负责人钱国东了解情况,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款均已全部结清。
4.4管理人从吴江区国税局了解到国立公司现税务申报状态为非正常,存在欠税情况。
(二)接管债务人的主要情况
1.《企业破产法》关于接管与交接的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按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违反前述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接管工作的开展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开展接管工作。2019年2月27日,管理人向国立公司实际负责人钱国东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接待室了解国立公司情况。根据钱国东陈述,国立公司的法人胡美英是其妻子,但是不实际参与经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钱国东本人。公司已于2016年停产停业,公司账册在公司搬迁时被哄抢导致遗失,剩下的账册后来寄存在朋友仓库,现在就剩下零星财务账册。国立公司对外没有应收款,在税务局有欠税问题,员工工资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钱国东向管理人移交了国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合同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零星财务账册。
(三)资产调查情况
1.银行存款
管理人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发现国立公司分别在6家银行开设账户7个。后管理人于2019年3月5日、3月8日前往上述6家银行网点,查询了其近3年来的银行对账单明细。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余额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吴江盛泽支行 |
1102022109001088597 |
2019.2.20
余额8978.33元 |
查询日2019.3.29
余额8985.30元 |
2 |
中国工商银行吴江盛泽支行 |
1102022129003008146 |
0 |
|
3 |
中国工商银行吴江盛泽城南支行 |
1102221519000005522 |
0 |
|
4 |
中国工商银行吴江盛泽舜湖支行 |
1102221819000012034 |
0 |
|
5 |
苏州银行吴江支行 |
3205840011120126000344 |
0 |
|
6 |
招商银行苏州盛泽支行 |
512903525310205 |
0 |
|
7 |
招商银行吴江支行 |
512903525310603 |
0 |
|
2.其他财产的调查
2.1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国立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2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调查,未查询到国立公司名下拥有车辆登记信息。
2.3管理人通过天眼查、全国工商网站等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国立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2.4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完整的财务账册、凭证,故无法查询到国立公司对外应收款信息。
综上,管理人仅查询到国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尚有8978.33元资金,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
(四)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工作
1.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通过梳理自法院调取的与国立公司相关案件的信息后,知悉共有48户对国立公司存在债权或者担保债权的权利人。截止2019年4月10日,管理人共计向46户债权人以及税务局、海关、社保局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资料。
2.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到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吴江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为275346.52元,其中本金为186343.95元,滞纳金为89002.57元。另有15户普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12532936.1元,管理人认定14户,认定金额为80813023.19元,不认定金额为31719912.91元。
(五)资产清收
1.应收账款
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国立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完整的财务凭证,无法了解到债务人的应收款情况。但是向国立公司负责人钱国东了解到,国立公司对外不存在应收账款。另国立公司从2016年开始停业,若停业之前仍存在应收款的,截止破产裁定之日(2019年2月20日)应收款债权也大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代偿款追偿
管理人通过梳理国立公司涉诉涉执行案件,发现国立公司对外存在保证债务,总金额为10162602.71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国立公司担保债权明细表
序号 |
申报债权人 |
主债务人 |
担保人明细 |
文书明细 |
履行情况 |
担保人1 |
担保人2 |
担保人3 |
担保人4 |
担保人5 |
担保人6 |
担保人7 |
担保人8 |
裁决/调解文书编号 |
执行文书编号 |
国立履行
(元) |
备注 |
1 |
, 俞英红 |
钱国东 |
苏州纳克服饰有限公司
|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
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 |
卜杏荣
|
|
|
|
|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24号 |
(2014)吴江盛执字第158号 |
140981.5 |
|
2 |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胡美英 |
国立 |
钱国东 |
何健 |
钱程 |
王琛 |
吴江大程纺织有限公司 |
俞建华 |
李晓静、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陈福根、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卜杏荣、
王雪珍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36号 |
(2015)吴江执字第2846-5号 |
141727.9 |
|
3 |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 |
卜杏荣
|
王雪珍 |
国立 |
胡美英 |
钱国东 |
|
|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34号 |
(2015)吴江执字第3093号 |
85443.31 |
已经申报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 |
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
国立 |
陈福根 |
胡美英 |
钱国东 |
吴利红 |
许林荣 |
|
(2015)吴江商初字第号0361号 |
(2015)吴江执字第6782号 |
279988.6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
国立 |
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 |
陈福根 |
胡美英 |
钱国东 |
吴利红 |
许林荣 |
|
(2015)吴江商初字第号0360号 |
(2015)吴江执字第6781-3号 |
279849.7 |
|
6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
国立 |
陈福根 |
胡美英 |
钱国东 |
何健 |
|
|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22号 |
(2016)苏0509执5836号 |
248994.6 |
|
7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吴江大程纺织有限公司 |
国立 |
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
俞建华 |
李晓静 |
钱国东 |
胡美英 |
何健 |
陈福根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690号 |
(2016)苏0509执5136号 |
141097 |
|
8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畅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苏州纳克服饰有限公司 |
国立 |
金福子 |
卜杏荣
|
钱国东 |
|
|
|
(2016)苏0509民初8666号 |
(2016)苏0509执8683号 |
191798.8 |
|
9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畅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国立 |
卜杏荣
|
钱国东 |
|
|
|
|
|
(2016)苏0509民初8665号 |
(2016)苏0509执8682号 |
276729.9 |
|
10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畅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 |
国立 |
陈福根 |
卜杏荣
|
钱国东 |
|
|
|
(2016)苏0509民初8663号 |
(2016)苏0509执8681号 |
240694.8 |
|
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施惠强
康军玲
|
国立 |
|
|
|
|
|
|
|
(2016)0509民初11366号 |
(2017)苏0509执4781号 |
247119.4 |
|
1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 |
国立 |
卜杏荣
|
王雪珍 |
|
|
|
|
|
(2015)园商初字第01203号 |
(2015)园执字第02458号之二 |
170886.6 |
已经申报 |
13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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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 |
已经申报 |
, D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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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1626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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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立公司为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向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望支行偿还借款8000000元;为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向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85443.31元;为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还170886.6元。
因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也已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19年3月8日将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金联村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拍卖,获得拍卖款3723300元。管理人已向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核定第二次实际分配金额为140584.64元。
其余12笔担保债权,涉及到的主债务人为钱国东、胡美英、吴江大程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畅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惠强、康军玲,共8个个人或者公司。
管理人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工商内档、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土资源网、苏州市不动产交易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查询系统等发现,上述八个主体均多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较高,且经法院排查,均没有可执行财产,执行案件也均已经终结。具体明细如下:
一、钱国东失信信息 |
序号 |
时间 |
案号 |
执行法院 |
执行金额 |
1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76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85万元 |
2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58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0万元 |
3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7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35万 |
4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6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50万元 |
5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7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19.99万元 |
6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66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95万元 |
7 |
2017-2-9 |
(2015)园执字第041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300万元 |
8 |
2017-2-9 |
(2016)苏0509执71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79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1513万元 |
二、胡美英失信信息 |
1 |
2017-10-27 |
(2017)苏0509执724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9.9万元 |
2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9358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0万元 |
3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937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19.99万元 |
4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936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50万元 |
5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9376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85万元 |
6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937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35万 |
7 |
2017-10-27 |
(2015)园执字第041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300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1249.89万元 |
三、吴江大程纺织有限公司失信信息 |
1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66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95万元 |
2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6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50万元 |
3 |
2017-2-9 |
(2016)苏0509执9358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0万元 |
4 |
2017-2-9 |
(2015)园执字第041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300万元 |
5 |
2017-2-9 |
(2016)苏0509执71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79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774万元 |
四、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失信信息 |
1 |
2017-10-27 |
(2017)苏0509执828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20.5万元 |
2 |
2017-10-27 |
(2017)苏0509执741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796.17万元 |
3 |
2017-10-27 |
(2017)苏0509执9369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50万元 |
4 |
2017-10-27 |
(2015)园执字第041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300万元 |
5 |
2017-10-27 |
(2016)苏0509执71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79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2545.67万元 |
五、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失信信息 |
1 |
2017-12-1 |
(2016)苏0509执7542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100万元 |
2 |
2016-7-1 |
(2015)园执字第041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300万元 |
3 |
2016-7-1 |
(2015)嘉秀执民字第01128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33.19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633.19万元 |
六、苏州畅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失信信息 |
1 |
2017-2-9 |
(2016)苏0509执868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309.6万元 |
2 |
2017-2-9 |
(2016)苏0509执868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19.1万元 |
3 |
2017-2-9 |
(2016)苏0509执8682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320.25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849.2万元 |
七、施惠强失信信息 |
1 |
2015-10-1 |
(2014)吴江执字第0346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321.15万元 |
2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4.76万元 |
3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38.48万元 |
4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4.76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496.15万元 |
八、康军玲失信信息 |
1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38.48万元 |
2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4.76万元 |
3 |
2016-2-20 |
(2015)虎执字第00705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54.76万元 |
|
|
|
小计金额 |
148万元 |
|
|
|
|
|
|
|
|
|
另外与国立公司同样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有卜杏荣(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珍、王琛、俞建华、李晓静、陈福根(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红、许林荣(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福子、苏州纳克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黄建平、钱惠琴、王天荣16人(或者单位),管理人通过查询同样发现都负债累累,多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管理人认为综合考虑诉讼成本、诉讼时效等问题,在上述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对上述担保债权进行核销。
3.出资人缴纳出资审查
1998年国立公司设立及2007年国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管理人查阅国立公司工商内档 ,均发现有验资报告及缴款凭证,国立公司管理人认为国立公司股东缴纳了出资。
4.撤销权审查
管理人接手本案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可撤销行为及半年内有无个别清偿行为进行了调查。
管理人目前尚未发现可撤销的行为。
5.无效行为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如有(一)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管理人目前尚未发现债务人有无效行为。
6.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个别清偿行为
管理人目前尚未发现债务人存在个别清偿行为。
7.法律诉讼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梳理和法院系统查询,债务人所涉案件目前均已结案,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截至2019年4月18日,已支出如下破产费用:
(1)刻章费:350元
(2)差旅费:250元
(3)文印费:300元
(4)邮寄费:600元
以上费用总计:1500元
随着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开展,还可能会产生邮寄费、资料费、登报挂失费、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开户费等一些必要的支出。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变价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具体管理人报酬的收取金额、方式和时间,由法院结合管理人工作勤勉尽责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决定。
(八)管理人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做好债权审核和确认工作,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记载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将及时复核,对无异议的债权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如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债务人有效财产线索的,则管理人将根据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继续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国立公司的资产状况、应收账款情况,如有发现管理人将另行制作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4.继续跟踪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进度,根据国立公司实际情况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5.协助法院完成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终结工作。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各位债权人代表,破产清算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对于各位债权人给予管理人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以及法院给予的指导和支持,我们深表谢意。对前期破产清算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改进和完善,也恳请法院继续给予指导和监督,恳请各位债权人给予谅解和帮助。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为早日实现债权依法分配而努力。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
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报告